来源:本站 / 发布时间: 2011-09-16 / 4328 次浏览
仲裁作为解决民商纠纷的重要方式,在当今世界被广泛运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的颁布与实施确立了仲裁与诉讼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。与诉讼相比,仲裁有以下特点:
一、意思自治,协商仲裁。在仲裁活动中,当事人对仲裁机构、仲裁事项、仲裁员和仲裁庭组成、仲裁方式、仲裁程序、仲裁法律文书制作等事项,有约定、选择、请求的权力,仲裁庭应当充分尊重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。
二、程序简单,方便灵活。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,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,不受争议标的额大小的限制。只要当事人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,仲裁机构都可受理。审理程序简单灵活。
三、注重调解,以和为贵。仲裁注重调解,化干戈为玉锦,变对抗为对话,使当事人打了官司还是市场经济中的合作伙伴。
四、封闭审理,保守秘密。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,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隐私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。
五、审理期短,一裁终局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审结时限是4个月,简单程序审理是45天。裁决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六、专家办案,保证质量。仲裁法规定,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;
(二)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;
(三)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;
(四)从事法律研究、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;
(五)具有法律知识、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。这些人员专业知识丰富,操守好,能保证案件质量。
七、廉法自律,公平公正。仲裁人员办案过程中,不准私下会见当事人,不准吃请,不准索贿受贿,徇私舞弊,枉法裁决。仲裁依法独立,不受行政机关,社会团体,个人干涉。
八、费用低,节省成本。仲裁费的收取,是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和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,给当事人节省了成本。仲裁费全部用于仲裁员报酬和发展仲裁事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