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本站 / 发布时间: 2017-07-26 / 12920 次浏览
自主选择仲裁庭及仲裁员
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:
1、独任仲裁庭,由一名仲裁员组成。
2、合议仲裁庭,由三名仲裁员组成,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。
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四种:
1、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一名或三名仲裁员,选三名仲裁员的,共同选定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。
2、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员,再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。
3、当事人双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(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)。
4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的,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。 在必要的时候,仲裁委员会主任可授权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指定仲裁员职责。
仲裁员名册